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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人员30名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15:05信息来源:红河学院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经云南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2023年红河学院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红河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30 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2023年红河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符合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具体招聘范围和条件,详见《2023年红河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报名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博士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23年4月5日。

四、应聘人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 现役军人;

2.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五、报名程序及资格初审

此次公开招聘由红河学院自行组织,不接受现场、短信或来电报名。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

除B+202301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报名时间自2023年4月5日起至4月16日24:00时截止,超过报名时间的不予受理。

B+202301岗位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在招聘岗位人数未招满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均可报名。

2.报名程序及所需材料

(1)除B+202301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应聘人员需将以下材料的电子版、证件扫描件(图像清晰、文档大小控制在5M以内)发送至应聘学院(部门)联系人邮箱(详见附件1),邮件主题命名为:“ZP2023+岗位代码+姓名+硕博英才网shuobojob.cn”。

①《红河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应聘者个人情况表》(附件3);

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扫描件。其中,暂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扫描件;

④国(境)外毕业生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载明专业或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学历学位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⑤招聘专业中明确专业方向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单以及由学校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专业证明原件扫描件,证明包括被证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学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等内容;

⑦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支撑材料原件扫描件。

(2)B+202301岗位

应聘人员需将以下材料的电子版、证件扫描件(图像清晰、文档大小控制在5M以内)发送至应聘学院(部门)联系人邮箱(详见附件1),邮件主题命名为:“ZP2023+岗位代码+姓名”。

①《红河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应聘者个人情况表》(附件3);

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国(境)外毕业生提供)扫描件。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红河学院负责,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进行,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提供成绩单,相关招聘单位将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人员方能参加考试。审核结果将在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进行公布。

(三)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应聘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信息前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报名时所填专业须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填写(含括号内的专业方向);

4.应聘人员填报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负责;

5.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四)领取准考证

本次招聘不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报名资格审核结果将通过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公布,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除B+202301岗位以外的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到红河学院现场领取准考证(进校要求和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将与报名资格审核结果一同通过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公布,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准考证领取结束三天内进行笔试。

准考证作为参加笔试、查询笔试成绩以及后续招聘程序身份验证的重要凭据,请应聘人员妥善保管。无准考证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程序。

(五)招聘计划裁减

B+202301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其余岗位报名成功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比例不低于3:1方能开考,未达到3:1的,取消招聘岗位或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招聘计划裁减公告将及时在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进行公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急需紧缺岗位,经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放宽开考比例。

六、招聘程序

(一)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满分100分。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免笔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 2日内在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公布。成绩公布后3日内接受应聘人员分数查疑申请(查疑类型: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考生在符合查疑情形下,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红河学院人事处(电话:0873—3694779)申请查疑,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格复审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资格复审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免笔试的应聘人员直接进入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笔试分数由高至低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告通知,请应聘人员关注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保持电话畅通。

(三)面试

1.时间及地点

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告通知,请应聘人员关注红河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s://hr.uoh.edu.cn/),保持电话畅通。

2.面试要求

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不再进行递补,降低比例或等额进行面试。等额面试的岗位设最低合格分数80分,参加等额面试的应聘人员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能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等,面试满分100分。

(四)综合成绩计算

1.综合成绩满分100分,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相加得出综合成绩,免笔试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2.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后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以面试成绩高者排前。

(五)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参加考察的应聘人员。由红河学院组织开展考察工作,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专业成绩、团队协作精神、身心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作为聘用的重要依据。

(六)体检

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由红河学院组织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为孕产妇在孕产期的,经医院确认可以申请延期体检,待生产过后或妊娠终止,按国家相关政策产休假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理。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红河学院组织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聘用。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hrss.yn.gov.cn/)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若出现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以及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经用人单位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只递补一次。

七、岗位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执行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有关政策规定。

八、招聘纪律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本人须主动申请回避。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九、重要提示

(一)公开招聘公告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hrss.yn.gov.cn/)和红河学院人事处门户网站(网址:https://hr.uoh.edu.cn/)面向社会发布,后续相关招聘信息请及时关注红河学院人事处门户网站(网址:https://hr.uoh.edu.cn/),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专业目录参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4)、《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2018年)》(附件5)执行。

(三)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考生不要相信任何有关的宣传推销材料,以免受骗上当。

(五)未尽事宜由红河学院负责解释。

十、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873—3694779(人事处);

(二)监督电话:0873—3694846(纪检处);

(三)招聘单位门户网站:红河学院人事处门户网站(网址:https://hr.uoh.edu.cn/)。

附件:

附件1 2023年红河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xlsx

附件2 红河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 应聘者个人情况表.xls

附件4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pdf

附件5 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2018年).pdf

红河学院

2023年3月24日

原文出处:

https://hrss.yn.gov.cn/html/2023/3/24/55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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